十堰市安监局执法文书送达公告[2018]第1号
点击次数:2018-02-12 12:26:29【打印】【关闭】
竹山县永胜施家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山永胜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至今未履行十堰市安监局于2017年7月28日送达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安监罚
竹山县永胜施家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山永胜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至今未履行十堰市安监局于2017年7月28日送达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安监罚〔2017〕3007号、3008号)规定的罚款缴纳义务。2017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制发了《缴纳罚款催告书》(十安监催〔2017〕3001号、3002号),但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催告你(单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竹山永胜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建民在此公告届满后10日内将罚款缴至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十堰市农 商 银 行 柳 林 支 行 , 帐 号 :82010000000505699-1)。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