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采用了电子合同的公司会喊坑?
点击次数:2017-12-09 08:52:09【打印】【关闭】
这两年来,电子合同的配套政策开始趋于完善,相应技术也得到了快速普及。特别是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频繁出台了多个与电子合同、存证相关的监管细案,就此掀起一股电子合同风潮,很多公司都采用了电子合同,希望能够借此实现便捷签约以及节省成本的效用。
不过,近来有不少使用了电子合同的公司开始喊坑,有的说接入电子合同以后感觉并没有纸质合同方便,有的说在打官司的时候电子合同不被法院采信,还有的表示感觉自己做的合同存证只是数据备份而已,质疑这么做是否有必要?
近日,小编带着这些疑问走访了电子合同服务商美亚柏科存证云,将这些电子合同中的隐蔽问题真相一一挖出:
1、签约量越大,越能感受到电子合同的便捷性
直观理解,网上签合同,方便之处就在于随时随地就能签,没错,电子合同的确是一旦接入以后随时随地就能签。不过,在开始享受这样的便捷前,,使用的用户,必须要通过身份验证。这主要是基于《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电子合同必须要配备身份验证和可信电子签名。只有通过了身份验证,才能确保签约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因此,完成了看似麻烦的身份验证后,就能够感受到签署电子合同的方便了。而且,签约量越大,这样的方便就越加突显,签署一份合同耗费的单位时间也就越短。
2、法院采信电子合同的条件是符合证据三性
有些公司在需要上诉处理纠纷的时候,会发现自己提交的电子合同证据不被法院采信,并据此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折扣,这是很典型的理解不完全造成的。
法院是否采信电子合同主要取决于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提交的是电子合同的拷贝件,即复印件,而复印件是不能够作为单独证据的,必须要有其他佐证,形成逻辑关联的证据链。
因此,如果说有公司接入电子合同后,在遇到需要提交合同为呈堂证供时,需要从证据三性考虑,并酌情搭配使用不同的办法进行补充举证。针对除了电子合同原件外的补充举证,美亚柏科存证云向记者介绍了这些办法,分别包括:
(1)、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证明,如:电子数据存证函。该存证函上会记载合同证据的来源、创建的时间、数字指纹等一系列信息。
(2)、银行的交易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过程的记录(录音和录像等)
(3)、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公证书
3、合同存证关乎法律效力,不是简单的“备份”
针对已接入电子合同的公司提出的合同存证只是数据备份的质疑,小编向美亚柏科存证云相关负责人了解到,电子合同存证并非简单备份,与许多企业用户的理解有很大差别。
电子合同存证是将普通电子合同转为合法证据的关键手段,更贴近于“电子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篡改,依据法律要求的技术和规范对合同数据采取固定和保护的措施。如果没有对合同进行合规的存证,只是进行了备份保管而已,当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难以自证清白的局面、很容易导致合同证据和立场不被采信的情况。
*美亚柏科存证云作为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已与支付宝、手机QQ、网易、银联商务、贵阳银行等大批企业达成了合作,长期稳定提供合法合规的电子合同签约和存证服务。经过多年沉淀,目前存证云服务的企业已逾千家,横跨互联网金融、旅游贸易、电子商务、文化娱乐、出版服务、家政家教、人力雇佣等各行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