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点击次数:2017-08-19 09:21:37【打印】【关闭】
我和老公结婚3年多,儿子刚刚满26个月。婚后,我在惠州工作,每月工资只有几千元,老公在外省工作,每月工资1万多元。平时我父母跟我住在一起,我儿子都是我和我父母在照顾,父母的退休工资也还可以,一般日常生活都会贴补我们一些。几个月前,我老公回来探亲度假,我发现他在外地有了第三者,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微信聊天记录、招嫖记录。吵了几次,他说孩子小,保证下不为例。为了孩子,我也就忍了。现在,老公提出来要离婚,说孩子已满两周岁了,他和他父母的收入比我和我父母的高,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归他,要将儿子带回老家让爷爷奶奶带。他还说我经济条件没有他好,抚养权一定争不过他。儿子是我和我父母一起辛苦带大的,他常年在外工作,孩子见他都认生,我和父母的收入也足够养儿子。请问:关于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读者:汤女士汤女士:
抚养权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最终由父、母其中一方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