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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销售电子书不能太任性

点击次数:2017-07-20 10:31:03【打印】【关闭】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执法总队 供图为表示感谢,英、美出版商协会向执法总队赠送了“维权卫士 执法先锋”的牌匾。吕楠 摄
“今年4月,总队接到英、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执法总队 供图

为表示感谢,英、美出版商协会向执法总队赠送了“维权卫士 执法先锋”的牌匾。吕楠 摄
“今年4月,总队接到英、美出版商协会下属的5家权利人举报,称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涉嫌侵犯其著作权。”7月11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五队副队长熊伟开门见山地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介绍,他们刚刚办结的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国外权利人举报
核查线索迅速破案
接到举报后,执法总队非常重视,由于举报人都是国外知名大学出版社和教育公司,能否准确快速地查办,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于是执法总队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专案组,并对线索展开核查工作。
“我们在5月4日,首先对优阅盈创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的办公场所及存放服务器的朝阳区铜牛国际大厦数据中心进行检查,调取了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拷贝和恢复了500G的数据库文件,最终确定了违法事实。”熊伟介绍说。
为了让证据链更完整,执法总队对那些购买侵权作品的单位也进行了取证。
5月18日至6月2日,执法人员先后来到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成都师范学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调取了他们购买的证据,确定了侵权电子图书所占数据库比例,固定了证据链。
通过调查,执法总队认定优阅盈创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未经著作权人爱思唯尔、剑桥大学出版社、施普林格、英富曼、培生教育公司授权,向上述5所大学图书馆销售侵权电子图书。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经营额17.76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优阅盈创已交完罚款,该案已全部办结。
学术类电子书市场
不再是监管盲区
针对这个案件的查办,熊伟告诉记者,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国家版权局2017年挂牌督办案件,主要是因为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的决心。
通过查办此案,执法总队不仅积累了更多办案经验,也有更深的办案体会。
体会一,彰显了政府版权保护的决心。由于该案的投诉方是国外知名大学出版社和教育公司,在国际学术界、教育界均具有很大影响力。而侵权产品主要销往高校,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总队在短时间内迅速、稳妥地办结,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权利人的充分肯定,更展示了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的决心,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体会二,积累了行政执法跨区域取证经验。该案的涉案单位是位于西南地区的大专院校。在国家版权局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执法总队派出业务骨干,及时、准确地固定了案件各项证据,在调查取证、异地询问、跨区协作、违法金额核算等方面,积累了执法实战经验,为今后开展跨区域、跨领域案件开了好头。
体会三,拓宽了执法办案视野。该案侵权产品属于受众较少的学术类电子图书汇编,所定位的目标市场是总量较小的高校馆藏电子图书市场,往往不会被纳入日常监管视野,易成为版权保护的盲区。而高校日益成为资本雄厚、需求量巨大的文化产品消费单位,其所需要的文化产品又具有形式新颖、技术附加值高的特点,应成为版权执法工作关注的重点。通过该案的办理,总队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以高校为目标市场的版权侵权行为和盗版文化产品,维护好校园版权净土。
随着版权运用领域的不断拓展,版权所产生的财富和价值越来越被公众认识,版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内核。熊伟告诉记者,随着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版权举报数量急剧攀升,执法总队下一步将会结合国家版权局开展的“剑网”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对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以维护首都版权市场繁荣、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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