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居间服务能否获全额服务费?
点击次数:2017-07-04 14:02:42【打印】【关闭】
我是一个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去年有一个开发商需要建几栋商品房裙楼,由于我公司资质不够等级,就介绍我圈子里的另外一个承建商朋友。当初我们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了我促成朋友的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朋友公司必须给我60万元的居间介绍服务费。双方于去年10月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朋友的公司也进场施工了,后来,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因种种原因,产生了矛盾,双方解除了合同,我朋友的公司只给我10万元的居间费用。他说,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他们公司没有赚到太多利润,适当分我一点点利润。其实,在我提供服务的时候,自己也花了不少成本。请问:我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难道不能全额拿到居间服务费吗?读者:沈先生沈先生:
您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案中,您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开发商与承建商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已经促成和谈成立了,作为委托人的承建商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开始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了,至于他们签订合同之后,如何履行,不是居间人所能控制的,也不是居间服务的范围,您朋友的公司,不能因为其后续履行合同没有赚取到预期的利润,来拒付您的居间服务费。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您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就应该全额拿到居间服务费,至于您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您自己负担。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