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思考
点击次数:2019-04-24 21:23:41【打印】【关闭】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遵循鼓励创新、公平诚信、规范监管、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的原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作出了创新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交易模式的快速迭代,需要相关登记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本文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就《电子商务法》施行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制度提出建议。
《意见》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制定目的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二者遵循包容审慎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意见》突破了需要有实体经营场所方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的规定,经营场所是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的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此作了定义:“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就是充分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经营虚拟性和电子商务经营成本低的特点。
突破了“一址一照”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与原来“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的规定不同,明确了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同时拥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突破了传统的“一址一照”规定,实现了“一照多址”。
突破了按照“经营场所”确定登记管辖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在电子商务领域,这一规定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与实际监管需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涉及网络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要求等内容,二是没有涉及将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为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权属问题。《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这意味着不论申请人在哪个电子商务平台开网店,都由“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较好地处理了登记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等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具有探索性、框架性和开放性特点,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不断细化。
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相关的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界定。一是网络经营场所需要进一步界定。网络经营场所的形态从虚拟的网络地址、店铺网名、链接到二维码等,种类较传统的线下场所更为丰富多样,需要对网络经营场所进行更明确的界定。二是零星小额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判定零星小额的标准,是交易批次、交易金额的绝对量,还是平台总交易占比的相对量?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统一规定。根据北京市税款征收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实践中,零星小额交易的具体标准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是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形,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也没有对例外情形作出具体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缺少可参照执行的标准。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与传统销售模式较为相近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等,《电子商务法》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是通过其他模式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比如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商品、部分经营者使用抖音等社交媒体开展经营活动等,现有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界定。网络经营模式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引延进行明确界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的管理,《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经营行为信息、平台管理信息等如何共享、如何开放、如何报送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建议
充分调研论证,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经营有关概念。立法、释法和执法部门加强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围绕网络经营场所、零星小额、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经营相关概念,明确网络经营场所的范围,厘清线上经营行为和线下经营行为的界限。
加强分析研究,细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和管理的标准及主要内容。特别要明确同时开展线上线下经营、仅开展线上经营、具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等情形的登记要求。随着《电子商务法》深入实施,要逐步建立登记信息展示位置、文字内容和页面样式等方面的标准,提高信息公示规范化水平。
完善有关制度,做好电子商务经营信息管理工作。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制度至关重要,实践中需要辨别哪些经营信息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因此,要完善信息共享细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细则,还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报送对象、报送频率和报送形式。
实行全程管理,依法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迁移、跨平台迁移以及实体店迁移但网上经营场所未迁移等问题,应尽快研究制定符合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登记、注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