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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法》?

点击次数:2018-07-14 18:39:47【打印】【关闭】

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互联网时代独霸全球?为什么欧洲和日本的企业在这个浪潮中落后?这是学术界和业界经常会讨论的一个问题。  近日,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专门法律—&md

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互联网时代独霸全球?为什么欧洲和日本的企业在这个浪潮中落后?这是学术界和业界经常会讨论的一个问题。

  近日,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专门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来各方的关注和热议。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经过三审即可提请表决,但电子商务法历经三审仍存争议,可见其立法复杂性。电商法制定已进入最关键的时刻,有必要梳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得失,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镜鉴。

  不同专业背景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院Anupam Chander教授在《法律如何成就硅谷(上)(下)》一文中指出,硅谷在互联网时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美国在版权、侵权法的关键实质性改革,这些改革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从而使得他们迅速扩大规模。相比之下,欧洲和日本对互联网过于刻板的政策规定,阻碍了互联网初创公司的发展。

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教授,加州国际法研究中心主管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教授,加州国际法研究中心主管
那么,美国是如何在上世纪90年代将适用于工业时代的法律体系塑造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法律体系?根据Chander教授的分析,这个转变最早出自克林顿在1996年的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愿景》白皮书,该白皮书提到“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他们的行为,他们可以促进电子贸易或者阻止电子贸易。”报告总结指出:“应该对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或者取消,以反映新电子时代的需求。”该白皮书的最终影响是,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为互联网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这些法律包括1996年的《通信规范法》(CDA)和《互联网税收自由法》,1998年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和《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和《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等。正是这些法律确立的基本规范,再加上美国的金融和技术优势,终于奠定了美国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

  在过去20年,中国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中国的政府和立法者以“摸着石头过河”的开明姿态,为国内互联网公司营造了一个“野蛮生长”的宽松政策环境,产生了BAT这样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在独角兽公司排行榜中,中国在前十强中也是几乎可以与美国分庭抗礼。

  尽管中国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起了一整套与互联网发展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但是也没有像欧盟和日本那样建立在工业社会基础上严苛的法律体系自我束缚而错失历史机遇。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庆幸过去有“野蛮生长”的机会。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缺乏给了初创企业以生命,但是随着企业越来越大,互联网的渗透率越来越高时,没有基本法律的弊病也随之显露:基本法律的缺乏使得很多监管部门总是倾向于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监管规则;新技术冲击很多传统商业势力,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给予新势力越严苛的规定,使得新技术无法服务于更多的人群;更为重要的是,很多产生于互联网社会的新风险还是通过旧的方式去处理,从而产生了风险和监管手段的不匹配。凡此种种,积聚下来,将会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的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需要法律规范,但问题是,需要什么样的法?法律的效果是促进和规范发展,还是限制发展?是否能通过立法,继续激发出创新活力?

  不妨以网约车为例。尽管中国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确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但是从实践来看,新政并未成为促进网约车发展的工具,相反成为地方政府限制其发展的根据,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地方政府以户籍、车牌轴距和排量等标准来作为准入门槛,而这种准入门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闻所未闻。最终的结果是,网约车的供给在新政之后大规模缩减,也妨碍了新技术为更多人提供服务的可能。最近北京等地出现的打车难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让互联网更好的惠及民众,并让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觉得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此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是,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已经演变为更广泛的数字经济现象。当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密不可分,我们的法律如何面对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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