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网上盗刷 持卡人泄露密码是主因
点击次数:2017-11-11 09:09:01【打印】【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隋岳 谢春晖 贾蓉慧)随着网购和线上支付的普及,网上盗刷银行卡案件也随之多发。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1221件银行卡非授权交易纠纷,其中,近两年共审结线上非授权支付纠纷案件150件,涉案金额达451.14万元,其中占比最高的是借记卡纠纷,达到75%。
法官表示,持卡人泄露密码信息,是造成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
“95588”发来短信银行卡被盗为何索赔失败
袁某于银行办理借记卡,开通网银并领取了电子密码器,袁某签署的《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载明,电子密码器是电子银行的安全工具,持卡人务必要保管好。如果要在网页输入电子密码器上的数字,请先核对是否为银行官网。
2015年6月17日,袁某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称袁某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录链接网站进行升级激活。袁某点击该网址链接,并按提示两次输入了银行卡号及密码,该网址显示升级成功。当日下午5时左右,袁某相继收到“95588”发来的短信,显示袁某网上银行支出35016元,袁某称该笔交易非其操作,向银行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中已将相关密码、口令的使用注意事项等充分告知袁某,已尽风险提示义务,作为相关密码及动态口令的设置及保管方,袁某有妥善保管密码不被他人获取的义务。袁某的资金损失乃由其登录假冒网站,并泄露其账户、密码及口令等信息所致,应由袁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号码向持卡人发送不明链接,持卡人按其提示点击链接并进行相关操作,容易导致个人身份信息、密码信息泄露。对于不能确定的信息内容,应致电银行官方客服了解具体情况。
个人支付宝被盗银行为何需担全责
2012年3月21日,郑某与农行A支行开立尾号为5372的借记卡,并预留其本人手机号。2013年7月2日,郑某遗失身份证。2014年10月15日,他人持郑某遗失的身份证,冒用郑某名义在异地的农行B支行开立尾号为4676的借记卡,并更改郑某的预留手机号为其掌握的手机号。
2014年10月15日,郑某名下尾号为5372的借记卡,通过支付宝平台发生多笔对外转账,而郑某该手机号一直未收到短信验证码以及余额变动提醒。郑某发现后,即时报警,后因与农行A支行、农行B支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农行B支行在开办银行卡时,没有核查开卡人使用的身份证为已经报失的身份证,也没有核查实际开卡人与其所持身份证照片不一致的情况,致使他人得以冒用郑某名义开办银行卡并成功修改了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盗取了郑某尾号为5372银行卡内款项,故农行B支行对郑某的损失明显存在过错,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持卡人银行账户预留的手机号,是其接收短信验证码以及余额变动提醒短信的唯一载体,也是银行在线上支付中,验证持卡人身份或支付指令真实性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要求预留手机号码更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谨慎审核持卡人身份,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有效技术手段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等情况致被盗刷最常见
网上盗刷银行卡案件具有虚拟性与隐蔽性,在案件被侦破前,交易细节难以彻底查清。持卡人受电信诈骗或登录钓鱼网站导致信息泄露,在银行的预留手机号被修改导致资金失窃,手机于账户异动期间出现异常等三种情况最常发生。
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较少发现银行在验证、执行支付指令的过程中存在错误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持卡人泄露密码信息是造成其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法官提醒,持卡人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密码信息,以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银行赔偿。
银行有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保密客户信息以及通知、提醒账户变动的义务。在线上支付过程中,银行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验证操作者身份,确保交易的发起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得到持卡人的授权而为。就涉案交易的发生情况,要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通知和提醒。